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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要求险企自查自纠销售合规情况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婷婷 2017-05-17 17: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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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 | 保监会拟要求险企自查自纠销售合规情况)

5月17日,中国证券网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个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相关公司的意见。《通知》的下发,旨在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诚信、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销售违规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同时,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调查暗访、客户回访、突击检查等工作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简化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并向保监会报告。

一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二是,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三是,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培训方式变相从事营销活动夸大产品收益;四是,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银行存放的满期保险金续签保险合同“存款变保险”;五是,因销售误导问题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等;六是,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误导行为;七是,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八是,其他因销售误导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因上述情形一年内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机构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高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等处罚措施。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因产品开发、制度设计等原因导致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以上违规情况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出现2次或2次以上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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