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婷婷 2017-07-20 14:04: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今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继去年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后,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前意见基础上,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去年征求意见稿显示,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而二次意见稿则修改为,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二次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细化,分为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