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改委曝光十起涉企违规收费案件)
记者21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目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大力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现将部分违规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工农关系协调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53万元。
二、河北省沙河市册井乡政府违反国办发〔2014〕30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工农关系协调费、防洪演练损失误工费等,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43万元。
三、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违反国办发〔2014〕30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油田保卫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200万元。
四、山东省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违反国办发〔2014〕30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向企业收取消防执勤费,2014年-2016年违规收费180万元。
五、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反国办发〔2014〕30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矿区协调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70万元。
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违反《湖南省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湘政发〔2013〕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4〕48号)关于“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规定,未将打包内的价格调节基金剔除,2013年3月-2015年12月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价格调节基金266.392万元;2016年7月-2016年11月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70.8423万元。违反《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规定,2013年1月-2015年12月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公用人防维护建设费29.8239万元。上述三项违规收费合计467.0582万元。
七、湖南省郴州桂阳县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违反湘政发〔2013〕15号、湘财综〔2014〕48号关于“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规定,2013年3月-2015年12月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价格调节基金175.955万元;违反湘财综〔2013〕36号规定,2013年10月-2015年12月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3.175万元。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合计179.13万元。
八、湖南省常宁市松柏环卫所违反国办发〔2014〕30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环卫工作经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2014年-2016年违规收费145万元。
九、湖北省洪湖市住建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湖北省洪湖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违反《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88号)规定,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费,2016年违规收费33.77万元。
十、湖北省洪湖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所属二级单位湖北省洪湖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违反鄂价工服〔2015〕88号规定,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2016年违规收费23.87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或者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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