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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禁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7-08-02 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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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政部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禁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有关负责人表示,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既与现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又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有关负责人说,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摸清底数,动态监测。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二是强化管理,合规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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