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 拟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规定)
28日消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与修订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了关于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一问题拟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有的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中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谓“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所指的范围,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修订草案已在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规定。张鸣起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鉴于此,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还出现了关于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企业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宜授权行政机关对本法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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