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介机构违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经地义)
9月2日,*ST智慧发布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显示,5名提起索赔诉讼的自然人中,4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判决*ST智慧赔偿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11139元、佣金损失4.7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判决当年的审计机构立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8月19日的公告中,上市公司也披露了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
因为在对*ST智慧2013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证监会对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行政处罚,除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外,还没收立信所70万元的业务收入,并处以210万元的罚款。而作为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ST智慧同样遭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客观上,这也成为投资者诉讼索赔的依据。
2003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往往将上市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因虚假陈述站上被告席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但与之相关联的未勤勉尽责的审计机构,成为被告的案例却不多见。根据粗略统计,自2006年7月蓝田案的审计机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截至目前,十余年来审计机构站上被告席的不超过五例。
不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有章可循的。如《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无论是早年的蓝田案、云南绿大地IPO造假案,还是此次的*ST智慧案,审计机构站上被告席,并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是有法律依据的。然而,此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者维权过程中频现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等维权难问题,休说是审计等中介机构,即使是相关上市公司,也往往有逃过一劫的。
审计机构不勤勉尽责,或丧失了职业操守,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后果,或像*ST智慧这样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或导致像绿大地这样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混进资本市场。此外,还有像南纺股份这样通过连续五年的财务造假,保住了上市资格的。而在这一切的背后,“三公”原则遭到践踏,也严重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审计、券商等虽然是中介机构,但其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扮演着市场把关者的角色。独特的角色定位,一方面要求中介机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也要具备一定的职业胜任能力,且两者缺一不可。然而,现实案例中,某些中介机构眼中只有利益,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ST智慧披露出来的信息,目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超过1100多位,索赔金额超过2.5亿元。一旦法院判决后上市公司无法作出赔偿,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立信所将会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此次立信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商誉与业务今后都将受到影响,不仅为审计机构敲响了行业警钟,对于所有中介机构都是具有警示意义的。
并购重组虚增估值、新股上市包装粉饰、定期报告财务造假,这些A股常见的现象说明,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摒弃一“罚”了之的监管模式。更何况,区区数十万元的罚款威慑效果有限。对于违规者,暂停或撤销其业务资格才是治市良方。如此同时,投资者也应提升维权意识,将更多违规的中介机构告上被告席,让其为自己的不勤勉尽责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