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遵循适当授权等原则)
据财政部11月2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改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费平移。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注重调控。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征管,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三是适当授权。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四是分步推进。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
考虑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较好,政策基本合理,此次扩大试点比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是:
一是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二是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考虑到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征税涉及中央企业以及比邻省份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其仍延续现行水资源费政策,统一确定其水资源税税额为每千瓦时0.5分钱;对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三是税收优惠。明确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四是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五是收入归属和经费保障。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为保障水资源费改税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试点省份和有关部门将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细化改革政策。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农业取用水限额;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范围;自备井关停办法等政策措施。二是做好征管准备工作。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采集纳税信息,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四是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督促改革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主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试点省份要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配备得力人员和必要工作条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创新探索,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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