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怎么才能让贾跃亭回国?我们做了个技术贴)
有意思!那边厢贾跃亭还在美国欢度圣诞,这边厢国内证监局的通告就来了。
25日夜里,北京市证监局发布了一条《关于责令贾跃亭回国履责的通告》,责令贾跃亭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配合解决公司问题,妥善处置公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掐指一算,距离12月31日已经不到6天了。知名“老赖”贾跃亭能按时回国吗?如果不能回的话,能不能采取一些措施促成其回国呢?
监管
一直以来,在贾跃亭搞出的一揽子糟心事儿中,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北京证监局,干预的其实都不多。
所以,这次通告一经发布,就迅速登上各大媒体头条,引发广泛讨论。想必,远在美国还不忘更新微博的贾老板,也已经看到了吧。
不过,这并不是北京证监局第一次针对贾跃亭发布文件。今年9月13号北京证监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明确要求贾跃亭在见文后立即回国,稳妥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此后也通过上市公司多次向贾跃亭转达了回国履责的要求。
这其中的理由也不难理解。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它的职责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维护投资者信心,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很显然,贾跃亭的诸多行为,都踩了证监会的红线。
首先是我们旧文中提到过的,乐视网深陷造假上市和财务造假指控。根据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国证监会原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李量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乐视网等公司提供上市帮助,并收受财物;此外,乐视网多次被指控广告业绩等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此外,乐视系企业面临巨额欠款,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去年以来,乐视系企业频繁被曝拖欠供应商欠款,以及被追讨欠薪。今年11月27日,据印度《经济时报》报道,印度传媒公司麦迪逊传媒和国际广告公司李奥贝纳近期将乐视诉至法庭,原因是未能在期限内付清费用。
这些指控如果坐实,当时的第一法人和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必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
当然,更恶劣的是贾氏家族的恶意套现行为。
贾跃亭及其姐姐贾跃芳曾多次以股权交易的形式套现逾180亿元人民币。他曾承诺将为乐视网提供无息贷款70多亿,但目前至多履行了30亿。
可想而知,这一系列行为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多么恶劣的负面效应。搞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和监管节奏,就想拍拍屁股,跑到美国一走了之?证监会肯定不答应。
但是,不答应归不答应,这个通告能有多少法律效力呢?
在岛上的法律专家看来,从本质上来说,贾跃亭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也就是说,局限于其个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问题,更不存在相关的引渡措施。
所以,很遗憾,尽管对这一通告大家都寄予极高期望,它只能算是一个行政命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老赖”
那么,如果、万一、假如贾跃亭本人良心发现,主观上愿意回国的话,这其中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吗?
这一次,在通告发出来之后,不少网友就迅速开启了调侃模式,“贾跃亭是老赖,不能坐飞机的,就只有6天时间,他肯定回不来了”,“贾老板不能坐飞机了,他可能得自己造艘船开回来”……
事实是怎么样的呢?
网友们调侃的依据,主要是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被执行失信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贾跃亭目前的确戴着“老赖”的帽子。
12月11日,贾跃亭因拖欠平安证券4.79亿元被北京市三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2月14日,贾跃亭又因拖欠华福证券3.3亿元再次被北京市三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但是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被在国内的被执行失信人的,对于在国外,可以用国外账户和平台买机票的贾跃亭来说,不存在这一问题。所以,关于贾老板能否坐飞机回国这个担忧,实在是有点多余了。
措施
那么,最核心的问题来了,如果贾跃亭一直待在美国不回国,我们能不能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他回国呢?
办法并非没有。
民事纠纷,就尝试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呗。在岛上的法律专家看来,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债权人在国内对贾跃亭本人发起诉讼。
这样一来,法院一定会通知被告人参与开庭。而为了使判决更加符合自身的利益,当事人都会选择出庭。这是促使其回国的方法之一。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贾跃亭本人不亲自出庭,委托别人代出庭。但别忘了,我们的最终目的,无非是想要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而这一愿望,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
可能很多人要问了,贾跃亭的财产都转移到美国去了,我们还怎么对他实施裁决呢?
这里主要涉及到一个司法主权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贾跃亭身处美国,在美国,我们没有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执行权,而两国之间也没有民商法的司法协助条约,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我国的法院针对贾跃亭做出了判决,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拿着这判决,去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请求该地的司法机构协助执行。
So, 对方国家会同意执行吗?难度比较大,但也不是没有先例。
据岛上专家称,目前已经有中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了美国法院的判决,美国加州法院之前也曾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不过,跨国的法律问题毕竟比较复杂,具体还要看涉及美国的哪个州。目前美国共有6个州保留了与中国的互惠原则,至于剩下的那些,则要按照普通法的程序对中国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
从这一点上来看,贾跃亭想要待在美国高枕无忧,也并非万全之策。
不过,不管怎么说,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虽然民间由于追债,跑路出国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像贾跃亭这种,既涉及个人欠款,又涉及企业欠款,还能在不被限制出境的情况下,以寻找投资为借口出国滞留不归,最后引来监管部门通告的情况,此前几乎没有。
从这一角度来看,贾跃亭不仅会被写入我国资本市场的课本中成为经典案例,或许,还将成为我国法律史中一朵空前的“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