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思“侨兴债”前车之鉴 保监会警示行业勿蹈覆辙)
因“侨兴债”风险事件,广发银行领到了银行业史上最大罚单。受广发银行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为该私募债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也卷入其中,对其偿付能力、现金流、公司经营均造成重大影响。
在防风险的严峻形势下,浙商财险这次的惨痛经历,带给行业更多的是反思和警示。上证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浙商财险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事件分析及启示》(下称《启示》),深刻剖析了浙商财险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警示行业应从中汲取教训和经验。
还原浙商财险参与始末
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机构众多,性质恶劣,为近几年所罕见。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侨兴电信、侨兴电讯(下称侨兴公司)分别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粤股交)备案发行了各5亿元的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化7.3%,本息合计11.46亿元。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均为粤股交。侨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吴瑞林为侨兴债提供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浙商财险为上述两笔私募债提供了履约保证保险,合计保险金额为私募债本息11.46亿元。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出具《合作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浙商财险增信的私募债通过招财宝平台各分7期向公众发行。同时,招财宝平台又为该债券持有人提供“变现”服务,即债券到期前,如果债券持有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招财宝另行发布一个质押“变现”的借款信息,向招财宝平台上的投资者进行变现融资。在债券“变现”融资环节,由众安保险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服务。
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1日,侨兴债面临违约风险,浙商财险启动保证保险理赔。目前,浙商财险侨兴债保证保险已赔付完毕,全部投资人已全额拿到投资款本息。
暴露浙商财险三大问题
“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假保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浙商财险应是受害者。”业内人士如是评价。
但保监会在这份《启示》中指出:前期,浙商财险对保证保险这一新兴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事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底,浙商财险资本金加公积金为14.91亿元,而侨兴债项目累计本金达10亿元,对于超过公司承保限额的业务,浙商财险未按《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办理再保险。
二是未按规定使用条款。浙商财险在只有一年期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为承保两年期的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通过拆分保单,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内控管理机制不规范。首先,业务框架、流程设置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的尽职调查、银行保函验证、承保资料的审核以及后期跟踪检查等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过于倚重第三方担保,忽视投保人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未强化关键性节点风控。其次,岗位设置未实现有效风险隔离。浙商财险因开展信保业务的人员不足,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未实现绝对的风险隔离,导致不能客观准确判断风险,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放松风险管控。而且,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过于依赖相关负责人个人的经验判断。再者,业务风险管控的领导机制流于形式。浙商财险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审核机制及项目审核流程均无明确规范,且业务和风控在一个部门封闭运作,内部决策流于形式。
警示行业勿心存侥幸
浙商财险的惨痛教训,是近年来一些中小险企在日常经营中重利益而轻风险的缩影。这些险企往往在承保时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相关利益,而忽视合规经营。
在与多位业内资深人士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为避免因风险过度累积导致集中大额赔付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法》规定了危险单位划分、办理再保险等要求,其目的就是有效控制风险过于集中。浙商财险为规避监管,在承保时采取拆分保单形式,但实际上累积的单一危险单位风险总额早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大承保限额。这就导致在侨兴债风险事件爆发时,浙商财险因面临现金流不足的压力而难以迅速履行赔付义务。
对此,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依法合规是红线,理性经营是准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理性经营意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勿将合规意识当成口号,浮于表面,否则将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同时,保险公司应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切勿舍本逐末。“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保险公司应将强化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能力作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非以赌博的心态,将‘宝’押在他人或第三方机构,更不应将反制措施作为唯一或最重要的风控手段。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减少风险隐患,避免最终成为风险的买单者。”
此外,侨兴债事件暴露了浙商财险在内部管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将强化内控管理作为首要工作。包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完善系统建设、强化制度决策执行力,对于重大项目,坚决杜绝“决策一言堂”的现象。
最后,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明确业务发展定位,切勿盲目求大。“保险公司应遵循保险大数法则以及风险分散原则,逐步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方向从大额集中调整为小额分散性业务。面对资本市场、大额信贷业务、民间融资等多方强烈的融资增信需求,应认清自身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切勿追求短期利益和保费规模,防止信用风险跨行业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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