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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丽靓 2018-01-27 08: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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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央行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原标题:七部门: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央行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通知指出,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具体债务,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通知明确,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通知指出,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并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通知还指出,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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