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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交中心:不得开展发行人、承销人属同一实控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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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金交中心监管新规:不得开展发行人、承销人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业务)

继浙江之后,江苏省金融办近日下发金交中心监管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从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备案、属地监管职责等五个方面做出规范。

首先,严格把握产品发行合规要求。比如,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业务;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成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开展发行人、承销人(或销售平台)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利益相关人的业务。

对此,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38号文、37号文、31号文等监管要求一脉相承,重申了产品发行阶段的合规要求。《通知》新增了‘不得开展发行人、承销人(或销售平台)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利益相关人的业务’的规定,有利于避免机构违规开展自融业务,符合目前的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基调。”

其次,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和业务宣传。金交中心、产品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参与者应披露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础资产、资金用途、增信措施等;金交中心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宣传产品或发行产品。

周治翰认为,随着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金交中心官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获取投资信息。此前囿于“涉嫌公开宣传”,也有人对金交中心是否能够通过上述途径向用户进行项目介绍有所疑虑。《通知》明确了金交中心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开户合格投资者、注册用户进行宣传或发行产品”。该项规定体现了江苏金融监管部门的务实精神,有利于提升投资人的金融获得感与幸福感。

第三,严格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周治翰表示,《通知》总体将合格投资者划分成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与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两类,并对合规自然人投资者做了明确界定:“最近1年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这与证监会监管的地方股权交易所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一致,对未来从中央层面就各地金交中心投资人划分统一的合格投资人标准做好了准备。

第四,严格开展产品备案管理。各金交中心应加快对接江苏结算系统;对于定向融资产品,备案时要重点关注金交中心对发行人信用风险、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掌握情况;对于收益权转让产品,备案时要重点关注金交中心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增信措施有效性的掌握情况;对于理财计划等其他产品,备案时要重点关注金交中心对该业务整体环节合法合规性的管控情况。

最后,《通知》强调,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比如,各设区市金融办要高度重视金交中心监管工作,配置专职监管人员,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及本通知下发后仍发生新增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业务的,可对金交中心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取消主体业务资质的措施。

对此,周治翰认为,《通知》要求各金交中心按月向属地金融办报送产品备案信息,并要求金融办进行逐一审核,发现违规的,要限期整改。并要求属地金融办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以摸清查实各金交中心真实运营情况,全面掌握各类产品信息。可以说,此举强化了地方金融办的日常监管职能,有利于监管部门全面掌握金交中心业务发展情况、合规情况,也是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投资人负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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