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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查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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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网站9日消息,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通过合规渠道重新确认合法程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

“超标部分都退出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一些影响,因此要尽量实现平稳过渡。该文件目的是在消解存量问题过程中避免出现对市场的影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之前未经汇报超过5%的部分其实已经涉嫌违规,但此次给了一个重新报备审批的“口子”,大概有六个月宽限期。让原来没有以合规形式入股的一些存量,通过合规渠道重新确认合法程序,获得正常股东权利。

上述《通知》指出,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

加强对股东行为持续监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六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曾刚表示,下一步,应强化规范股权管理,进一步建立股权托管机制。“如果有基础设施的托管机制,能提高监管穿透或股权规范管理有效性,这是一个长期保证股权管理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设施。”

据悉,银监会已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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