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放开 享受“国民待遇”)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改革开放正在支付行业取得实质性进展。3月21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公告》,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二是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三是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此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当前我国的支付领域除了有银行系外,支付宝和微信财付通几乎垄断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有分析指出,放开外资进入中国支付行业并不会对现有支付格局造成太大冲击,但对支付机构寻找境外合适的股东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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