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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开征惩罚性赎回费“自然日”标准难挡资金套利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树超 2018-04-04 08: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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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小长假临近,基金增加短期持有赎回费的规定引发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以自然日为赎回费计费标准,很难避免资金利用节假日进行套利交易,建议应将“7日”明确为“7个交易日”。这也意味着,从本月起,除了货币基金和ETF之外的开放式基金正式进入到惩罚性赎回费征收阶段,持有期限低于7天的投资者短期交易或套利或得不偿失。

(原标题:本月开征惩罚性赎回费“自然日”标准难挡资金套利)

清明小长假临近,基金增加短期持有赎回费的规定引发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以自然日为赎回费计费标准,很难避免资金利用节假日进行套利交易,建议应将“7日”明确为“7个交易日”。

开征惩罚性赎回费

持有7天赎回费1.5%

根据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新规”),对已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新规的,应在新规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并公告。

流动性新规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4月1日是修改基金合同的最后期限。

根据流动性新规,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外的开放式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记者了解到,截至4月3日,公募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发布公告、修订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告一段落,嘉实、易方达、南方等上百家公募基金公司已陆续披露基金合同修订方案,根据新规调整基金的赎回费成为这类公告的共同内容。

这也意味着,从本月起,除了货币基金和ETF之外的开放式基金正式进入到惩罚性赎回费征收阶段,持有期限低于7天的投资者短期交易或套利或得不偿失。

“自然日”标准

难以避免资金套利

流动性新规在防范基金流动性风险、增加短期套利资金成本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以7个自然日为标准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难以避免节假日前后套利资金的短线交易,建议将“7日”明确为“7个交易日”。

北京一位基金公司投研部人士表示,近期基金公司陆续修改完基金合同,增加了持有7日以内将收取最低1.5%赎回费的内容。但这个征收的标准是自然日,而不是交易日,仍难以避免资金利用节假日前后进行套利的行为。

若以自然日计算,2017年为365天,而交易日是244日,相差121天。从2018年的节假日安排可以看到,春节、国庆节假日均为7个自然日;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假日为3个自然日,如果前后遇到周末,假期自然日会延长至4~5天。

“遇到时间较长的节假日,就会大大减少套利资金在非交易日的波动风险,”上述投研人士说,“我国市场的节假日效应明显,流动性新规对于投机套利的约束,遇到节假日就相对减弱,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也很难征收到这笔对短线交易、套利交易的惩罚性赎回费。”

北京一位基金经理表示,从逻辑上看,“日”应该是指二级市场的交易日,而不是自然日。因为交易套利针对的是市场的交易日,二级市场的交易日才能产生套利收益。而从投资获利的过程来看,套利交易一般也是在交易日中产生的。按照自然日来征收惩罚性赎回费,无法避免部分资金在节假日前后利用基金开展的套利交易,较长的非交易的自然日也会大大降低套利资金的波动风险和套利成本。

“建议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规定中,明确‘7日’为交易日,而非自然日,这样会有效降低套利资金的短期投资行为。” 上述投研部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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