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今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披露以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同时,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而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除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定义外,《意见稿》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五大类型,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和提供服务类。
同时,《意见稿》还拟对关联交易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如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减少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额;投资于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额等。
此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三条比例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二是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三是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规情况,监管采取“双罚”制,如监管机构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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