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5月18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迎来统一的监管“大法”。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36号令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
同时,36号令进一步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36号令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
此外,36号令还调整完善了部分规则,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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