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获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旨在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通知指出,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强调,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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