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勇:以重力加速度助推创新型企业成长)
随着CDR政策的落地,作为一个创新品种,CDR发行申报通道正式打开。管理层正以资本市场的创新“加速度”助力创新型企业成长。
创新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从全球视角看,据CB Insight数据统计,从2013年至2018年3月,全球共有237家独角兽企业。其中来自美国的共118家,占49.78%;中国紧随其后,共62家占26.16%。如果按行业来估值,排名前三的为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和软件服务,约占整体估值45%。
在中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环境条件下,创新型企业以其成长快、范围广、爆发集中、投资者行业集中的特点深得全球青睐,特别是境内外的交易所展开激烈竞争,纷纷争抢中国的创新型企业到当地上市。为此,管理层积极向创新型公司及科技独角兽企业招手,释放出优厚的政策吸引这类企业在A股上市。如今,作为《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证监会修改了IPO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也就是说,在全新的规则之下,尚未盈利不再是企业A股上市的“拦路虎”。另外几份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也分别从尽职调查、咨询委、定价、交易、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制定、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多维度对CDR进行了制度层面的完善。这九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创新试点企业CDR基础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毕,接下来还要等待一些更具体的细则来补充整个规则框架。这些资本市场创新的政策框架,既为创新型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将为未来开通“沪伦通”等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而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不仅将会迎来更多境内独角兽企业的挂牌,也将迎接境外挂牌的大型独角兽企业回归,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成长的一个大好势头。
下一步,市场各方还希望管理层能顺势而为,用资本市场创新“加速度”为创新型企业成长提供更多融资便利。首先,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等九份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存托凭证(CDR)的发行与上市的基本条件。据一些券商分析,有6家已在境外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符合CDR条件,分别是腾讯控股、阿里、百度、京东、网易和小米。其次,对包括集成电路在内的高端制造业存在大量的进口的产业应大力支持,对相关企业还需及时调整市场制度与模式,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创新制度迎接更多新经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再次,在对独角兽企业给予大力关照的同时,期待对新三板也应提供更多政策支持。除了对新三板交易制度、分层制度、信息披露改革建立细则,引入集合竞价,取消盘中协议转让,修改分层标准,提高创新层信息披露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尽快破解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困局。
可以预料,随着更多独角兽企业或创新型企业在A股挂牌,A股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必然发生变化,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中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都会占据主流。为此,对大数据分析师、区块链技术架构师、人工智能软件工程师等人才和职位,要从主体支持、平台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详细制定相关支持和奖励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让这些人才真正流入创新型企业,并且能待得住、沉下心。而南方、易方达、嘉实、华夏、汇添富、招商等六家基金的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发行,让中小投资人有了分享新经济发展红利的可靠途径,沪深市场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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