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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新版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18-06-30 1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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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消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令2018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8-06-30

【实施日期】2018-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8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30日以第19号令,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本次修订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行先试,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更大范围扩大开放、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农业领域,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采矿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与核燃料生产的规定。文化领域,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增值电信领域,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同时,参照国际标准,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列示股比和高管要求,实现了与全国负面清单可比对。为保持延续性,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部分条目后,用括号标注了来自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修订后,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减至2018年版45条措施。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说明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是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进行的修订,主要作出以下调整:

一、精简负面清单内容

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仍沿用“说明+列表”的模式,条目由2017年版95条缩减至45条。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除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一致的开放措施外,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种业、油气、矿产资源、增值电信、文化等重要领域提出了新的举措,进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负面清单口径方面,对标国际规则,主要列示股比要求和高管要求等外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实现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可对比;对于非常规投资范畴的内容、内外资一致的管理措施、部分行业的审批要求等,原则上不单独列示,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为保持延续性,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部分条目后用括号标注了来自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资质条件、业绩要求等内容。

二、扩大开放继续先行先试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为开放的试点措施: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及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取消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改为中方控股;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增值电信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贸试验区,包括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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