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税收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要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还应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发展。
7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满月”。自6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和参与,截至7月27日记者发稿,仅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就收到129182条意见。此外,不少专家、学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意见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们小组提交了6点意见。草案中个税起征点标准、综合征收的范围、最高边际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细节仍需进一步修改。”长平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王长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他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成员之一。近日,该小组提交了一份《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言》引起了社会关注。
“我们建议,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至30%,提高免征额至8000元,扩大各档税率的级距,将劳务报酬等所得减除20%的费用后再纳入综合所得,全面降低税负、简化税率。”王长勇说,税收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要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还应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发展。
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下称中汇税务)提交的意见也建议,将“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降为30%左右。中汇税务认为,多年的实践证明,名义税率太高,逃避税的手段就会丛生,结果反而征不到税。降低税率,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会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法遵从度,结果会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的支出。
王长勇建议,赡养老人应该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子女教育、住房负担、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采用标准扣除方法,而不能采用凭发票、按项扣除的机制。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项目,无法标准化扣除,可以采用凭发票、按“项”扣除的机制。
中汇税务建议,将当年未抵扣完的专项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予以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比如大病医疗可能发生数额非常巨大,纳税人当年度综合所得根本不够支付该费用,通过举债看病,接下去的数年时间需要攒钱还债。因此,只允许其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发生当年度扣除的规定并不合理,并不能真正达到此次个税修正的减负目的。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于个税起征点在5000元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提高,个人家庭通过个税改革获益的程度将会大大提高。”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个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公平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我国本已非常薄弱的纳税观念和意识,达到个人、国家、社会相互间的利益公平。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朱锦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目前公布的只是税改草案说明,但已能充分感受此次个税改革的历史性突破。新的税制必将带来深远影响。税改后,前所未有的综合征税制度,必然会对工资薪金月度扣缴,个人12万年度申报等现有做法带来重大变革。新的征管制度将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纳税人责权利的再平衡,我们相信将是按月预(扣)缴、年度汇总、多退少补相结合的新型征管机制。税务机关也将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多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个税监管。企业和个人需关注后续扣缴申报义务以及个人年度自行申报制度等方面具体规定的出台。
朱锦华认为,税改丰富了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扣除项目,对每个纳税人都有切身影响。与此同时,扣除项目的增加使税务机关从征管角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对企业之后履行扣缴义务也将带来影响。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后续针对各项扣除的适用范围、扣除方式及额度、凭证要求等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及程序,包括增加或修订相关人事、财务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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