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与范畴,首次明确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首次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形成系统全面部署……多个“首次”足见其意义重大。其出台正切合当下推动提升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意见》指出,国有金融资本是国家及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广泛分布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领域,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了金融领域覆盖。说“国有金融资本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毫不为过。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国有金融企业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推动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使命。党的十九大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就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呈现出“九龙治水”、责任交错重叠的现象。财政部、国资委、中央汇金公司及大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以不同出资方式进入金融业。央行和两大监管机构则从金融稳定和行业监管的角度影响金融国有企业的运营。另外,中组部在重要金融国有企业管理层任免方面拥有决策权。地方政府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中也存在类似的状况。权力过于分散催生决策高成本。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有利于落实部门管理责任,更好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提高竞争力。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必将有利于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提升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控制力和竞争力。当前,我国内有经济下行的压力,外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冲击,面对诸多挑战,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任务之艰巨不言而喻。比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有待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国有金融资本的家底也有待摸清查明,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国有金融资本的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涉及部门多、调整难度大等等。制度设计已指明方向,关键要保持定力和耐心,抓铁有痕促落实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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