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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现比特币纠纷 部分法院提示交易方自担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闫晶滢 2018-08-15 0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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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意间,数字货币已经在我们周围“安营扎寨”,随之而来的社会纠纷也逐渐增加。二审法院认为,葡萄科技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返还责任。在比特币交易中,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应当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原标题:各地频现比特币纠纷 部分法院提示交易方自担风险)

不经意间,数字货币已经在我们周围“安营扎寨”,随之而来的社会纠纷也逐渐增加。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或许还未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但其在流通交易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已经引发大量的诉讼、仲裁。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成为首批需要直面数字资产问题的部门之一。

事实上,由于涉及数字资产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部分法院在判决时也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各地地方法院对涉案的虚拟数字资产认定也并不一致。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涉及比特币纠纷民事判决,为业内提供了新的判决思路。

误转比特币致纠纷

法院:需退款

8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纠纷情况及判决结果。其中,根据法院认定事实来看,葡萄科技经营平台名为Coinnice,2017年3月8日,李某在葡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此后,2017年3月9日,葡萄科技决定对网站进行升级更新并发布公告,由于系统出现问题,葡萄科技对交易用户数据进行回滚,向李某多充值5个比特币。2017年3月11日,李某提现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剩余41305.34元,葡萄科技员工就上述金额给李某进行了汇款。

对此,葡萄科技称,对于多充值的5个比特币,李某按照市价卖出。葡萄科技与李某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李某则在答辩状中表示,葡萄科技通过区块链进行充值比特币进行交易兑换人民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葡萄科技无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买卖合同双方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李某在葡萄科技注册成功就视为其同意《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下获利,给葡萄科技造成损失,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葡萄科技。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葡萄科技返还上述款项。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李某称,葡萄科技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李某退还葡萄科技公司款项,等于认定了葡萄科技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及获利的合法性。而对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李某认为,葡萄科技公司设立该平台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故该服务协议理应属于无效协议。

而葡萄科技则称,李某的上诉是“无理缠讼”。葡萄科技认为,公司业务属于居间服务,并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因此不属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适用对象,亦无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另外,《服务协议》签订于2017年9月30日国家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比特币交易前,协议有效。

而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未就平台合法性、比特币数字资产性质认定等问题进行纠缠,而是从案件的民事性质入手:对一审法院的“居间合同纠纷”进行纠正,认为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对于李某“撤销原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未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葡萄科技因系统原因,在其经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的账户中多充值5个比特币,致使李某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实际收取41305.34元。李某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应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款项返还葡萄科技。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葡萄科技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返还责任。

各地法院认定不一

提示交易风险

事实上,由于涉及数字资产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地地方法院对涉案的虚拟数字资产认定也并不一致。仅就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问题,地方法院已有多起不同判例。

今年年初,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中认为,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或兑换方式。法院认为,合同双方约定比特币的兑换以及兑换后的后果承担的内容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并且认为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观点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兑换物的行为,如以比特币定价、计价方式等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因此,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定价标准或兑换物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结算或作为等价物兑换,如产生纠纷,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在部分法院的判决中,比特币被定性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而受到保护。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某判决为例,该被告人通过远程操控中木马病毒的电脑,将被害人电脑中的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现金,将钱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对此,业内某资深律师撰文指出,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将比特币当作财产,而是当作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予以保护。实际上窃取比特币也就是窃取比特币的私钥,确实是窃取了一组数据,只不过这些数据的价格不菲,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虽未对比特币“定性”,但有部分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自担风险。例如,2017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认定,用户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并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因此,在比特币交易中,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应当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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