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日前,广西正式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有利于广西破解“企业污染、环境损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修复环境的责任主体得以落实。
根据方案,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修复优先和磋商优先”的原则: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员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介绍,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四种情形: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自治区环保厅介绍,此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自治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以及整个工作的流程。自治区将主要负责四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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