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23日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根据安排,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1至10千伏、35至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为每千瓦时5.12分钱、4.97分钱和4.82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同步调整,趸售工商业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千瓦时降低4.96分钱。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钱。
具体内容请参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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