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公司在公司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的3套房屋销售他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乐东法院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罚款50万元和3万元的处罚决定。
乐东法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与被告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三亚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位于乐东县尖峰镇某项目一期90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在房产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在乐东住建局进行查封登记。
查封期间,该房地产公司欺瞒购房者,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其中3套房屋予以销售。乐东法院对该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作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和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复议。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乐东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院未对查封财产解封之前,任何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否则应受到法律惩罚。该房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生效裁判,擅自变卖已查封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是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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