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信委14日发布《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提出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通知称,上述政策的执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山东是中国对自备电厂实施征收交叉补贴的又一个省份,此前吉林省物价局8月1日发布《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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