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9月25日消息,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清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取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清建〔2017〕143号)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
此外,将《清远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申请人取得相关价格备案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逾期则该次价格备案视为无效”规定中,5个工作日更改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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