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新: 印花税立法扩围为沪伦通先行准备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8-11-02 1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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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日宣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当前市场情况相对低迷的背景下,有关证券交易税的问题备受投资者关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昨日对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此举对A股市场有积极意义。此次印花税法从股票扩展至存托凭证,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沪伦通和存托凭证先行准备税收政策。而在当前A股市场典型的“散户市”结构背景下,建议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改征税负远小于印花税的资本利得税。

对A股有积极意义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由交易出让方征收,维持不变。不过,《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董登新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对其他税种而言,是一个比较小的税种,但对股市的影响非常迅速也非常大。此次印花税法,虽然印花税没调,但是把调整的权限给了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税率调整灵活性留下了空间。国家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调整印花税的情况,这对于整体的市场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印花税调整虽对市场有积极意义,但影响有限。”董登新同时表示,决定市场股票价格高低的更多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是否给股东有回报,以及宏观经济等有关。

“此次就印花税征求意见,并不意味着将取消印花税。如果要取消印花税,一定会有公开讨论研究,按照程序进行。现在很显然还没有这方面的迹象,也没有了解到监管层有更改股票税制的安排和考虑。”董登新表示。 为存托凭证提供支持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涉及的存托凭证主要指两类,一是新经济海外上市后在内地同步发行的CDR,二是“沪伦通”机制之下的存托凭证。

董登新表示,存托凭证是一个新的品种,在此之前,国内的两个交易所没有存托凭证这一类交易的品种,但在沪伦通即将推出、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时印花税立法扩围,针对沪伦通的意味更强。沪伦通也是证券市场的一类证券品种,与股票债券和其他品种一样,而这种新品种的引入,在税收的征管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个新的项目。此次有关存托凭证的修改,实际上意味着有关部门同意把存托凭证作为一个交易品种正式纳入税收的范围。

“此次印花税法针对性非常强,从股票扩展至存托凭证,这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沪伦通,和即将挂牌交易的存托凭证,先行准备税收政策。沪伦通即将开通,存托凭证马上要挂牌交易,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这就涉及到税收安排的问题,急需一个税制进行对接。”董登新说道。 建议改征资本利得税

随着股市近期的下行,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声音再起,市场热切期盼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激发市场活力。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印花税收入1809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

对于印花税是否要取消,董登新认为,目前,我国股市税制仍以印花税为主体,而在当今世界各地股市税制设计中,股票交易印花税基本上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则是资本利得税,这是大势所趋。

“由于A股市场是典型的“散户市”结构,投资者交易频繁,股票换手率畸高,更重要的是,大多数股民炒股总是亏损的,而股票交易印花税则不论炒股赚赔,都得纳税,很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相反,对于少数牛散和庄家来讲,他们通过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能够从炒股中谋取暴利,却不用缴纳一分钱的利得税,这不利于均贫富”。董登新表示。

董登新认为,资本利得税只对个人全年炒股已实现的净所得 (并从中扣除全年炒股亏损部分)征缴的一种特殊所得税,整体税负要远小于印花税。资本利得税有所得才征收,而印花税是只要交易就征税。因此建议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改征具有“均贫富”作用的资本利得税。董登新还进一步建议,资本利得税也可借鉴个税设起征点或免征额,以此减免小散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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