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山药机拟受罚 受损投资者维权索赔在即)
千山药机(300216)11月8日晚公告,千山药机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部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遭警告并处4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款。
千山药机发布1月17日晚间公告称,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千山药机第二次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调查通知书》。
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中国证监会之所以再度对千山药机立案调查,主要是因为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目前,千山药机第二次立案调查已结案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千山药机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证监会认为,千山药机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千山药机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千山药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不过,这次拟处罚可能并不是终结,证监会对千山药机的第一次立案调查仍未下发调查结论,千山药机可能再次受罚。”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千山药机拟被证监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千山药机如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受损投资者将可以索赔。"
刘国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公告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9日之前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且在2018年6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情况而调整。
截至e公司记者发稿时止,千山药机报于4.64元,下跌0.2元,跌幅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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