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了参评机构范围。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意见》表示,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设置二级指标及相应权重。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机构系统重要性得分。除另行规定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参评机构具体指标值占全部参评机构该指标总和的比重与该指标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根据整体得分情况,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阈值,形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提交金融委办公室。
评估流程和方法的审议与调整。金融委每三年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实际需要的,金融委可对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额外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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