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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欠交三次将被重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2018-12-21 0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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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人民银行12月20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应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査和现场检査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原标题:央行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欠交三次将被重罚)

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人民银行12月20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通知提出,应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査和现场检査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通知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处罚标准。比如,通知明确,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对此的具体处罚标准是,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但对于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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