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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大红包!年终奖个税优惠保留设3年缓冲期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8-12-28 08: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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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原标题:年底大红包!年终奖个税优惠保留设3年缓冲期 看7大关注焦点)

新个税法执行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有答案了!

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7大关注点: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年终奖优惠2022年之前不变

对于关注最多的年终奖问题,通知明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相应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如下:

此前,时报君已经详细写过应该怎样计算年终奖所需缴纳的个税,具体可戳链接:确定!年终奖个税优惠继续,细数新税率下6大避税区间,新个税这10大要点你必须知道

按照年终奖缴纳个税算法,年终奖在到达计税临界点时,会出现“宁可少千元不要超1元”的情况,因此需要合理避税。在新的税率表下,此前的年终奖避税区间也将会有所调整,具体有6大避税区间,如下:

2022年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计入当年所得

根据通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后按以上公式计算。

通知还表示,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这么算税

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通知认为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领取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

通知表示,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这样计算应纳税

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根据通知要求: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通知明确,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对于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这样缴税

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通知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外籍个人自2022年起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等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此前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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