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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君晖 2019-01-31 08: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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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并征求意见。

(原标题:证监会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并征求意见。证监会和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证监会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监管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监管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治理、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对股权激励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考核等。明确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在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涨跌停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规定。规定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需有24个月以上的交易经验。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过后涨跌幅限制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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