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部委发文明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举措 强调市场化运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昨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以及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并细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子行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例如,为落实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此外,《指导意见》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明确不同时期目标
强调市场化运作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
具体来说,短期内,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明显改善。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防控风险为底线。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运用低成本资金、增加增信措施等引导涉农贷款成本下行,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定价能力。持续深化全国政策性、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增强中长期信贷投放能力和差别化服务水平。规范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促进服务当地、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有效供给。
细化各类
金融子行业具体措施
为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指导意见》制定了针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子行业的具体措施目标。
对银行业来说,《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目标。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则“点名”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的具体目标,包括农行要强化面向“三农”、服务城乡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确保县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邮储银行要发挥好网点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丰富的小额贷款专营经验,坚持零售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以小额贷款、零售金融服务为抓手,突出做好乡村振兴领域中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小微普惠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指导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放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
为提高银行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指导意见》强调,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除了通过信贷渠道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外,《指导意见》还从证券、保险、期货等其他金融子行业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在资本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
在债券市场方面,则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在期货市场方面,加快推动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发上市,创新农产品期权品种,改进白糖、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进并择机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此外,为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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