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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监管酝酿变革 覆盖业务准入退出制度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2019-03-18 08: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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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销售渠道之一,银保渠道监管正酝酿变革的消息近日在业内流传。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

(原标题:银保渠道监管酝酿变革 覆盖业务准入退出制度)

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销售渠道之一,银保渠道监管正酝酿变革的消息近日在业内流传。上证报从相关渠道获证实,监管部门近日已草拟相关文件,目前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在整合以往有关多份文件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完善业务准入退出制度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但缺少对于银保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监会‘三定’之后,可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在分析银保渠道监管酝酿变革时,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如是分析。

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准入方面,不仅明确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也明确了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许可延续条件,对于不具备延续条件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即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前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应当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情形。

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落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商业银行应以省级机构为主体,对其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建立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系统,明确执业登记内容,规范执业登记、变更以及注销程序,要求商业银行网点展示其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

同时,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结合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准入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机构行为和人员行为。尤其是在手续费支付方面,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收取或索要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具体要求包括:商业银行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入账,加强代理手续费集中管理,从代理手续费中列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业内人士分析,这可能是为了封堵一些监管套利行为,此前为了规避“双录(录音录像)”,一些银保渠道业务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拟建立指标评价体系

为了保证监管规定落到实处,此次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出,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标评价体系,将销售误导、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纳入评价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实现扶优限劣。同时,根据指标评价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主要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相关商业银行采取进行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组织现场检查、提交专项报告及报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仍在小范围征求意见中,不排除最终出台的文件会有所调整。但在业内人士看来,银保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明,进一步规范银保渠道业务符合“保险回归本源”的监管基调,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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