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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督查银行保险服务民企情况 重点检查六大项

来源:券商中国 2019-04-13 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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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各项要求有没有落实?银保监会开启督查。

今年2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作出多项要求,并提到,要加大对金融服务民企的监管督查力度。

如今,加大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确定,并下发给了银行保险机构。券商中国记者独 家获悉,银保监会4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包括四部分:机构自查、监管监测、监管检查、企业调查。

监督检查有六大方面内容,从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到“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从民营企业授信服务情况到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情况,再到平衡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关系的情况,以及保险机构支持民企业情况。

其中的督查重点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同时,还要从企业端重点核实贷款审批情况、贷款需求响应情况及减费让利情况。

《通知》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各银保监局形成报告,分别于6月和12月一定日期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上报。

有金融机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说,银保监会这次监督检查工作,旨在督办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企的要求,对民企来说是利好消息。

旨在督办落实金融服务民企要求

银保监会称,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为的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银保监会党委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今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落实上述《意见》,2月25日,银保监会向各派出机构及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等8个方面,提出了23条细化措施。

此次《通知》内容正是加大监管督查力度方面的具体工作。有金融机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说,银保监会这次监督检查工作,旨在督办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企的要求,对民企来说是利好消息。

四项工作:机构自查、监管监测、监管检查、企业调查

银保监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切实推动解决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痛点”和“难点”问题。

《通知》显示,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分为四部分:

一是机构自查,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的自查。

二是监管监测,各机构监管部、各银保监局负责实施监测,督促所监管法人机构及时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按季度对民营企业贷款户数、金额、信贷综合融资成本等进行监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贷款实施差异化考核。

三是监管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和各银保监局结合2019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服务民营企业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企业调查,各银保监局选择一定数量辖内民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范围应覆盖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银保监会同时称,为确保工作质量,加强沟通协调,各银保监局应确定一名局级领导和一名处级干部分别担任牵头负责人和联络人,并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形成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至少查六大项:服务体系、长效机制、授信、纾困、风险平衡情况等

《通知》显示,监督检查要点至少六大方面,重点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监督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大方面:

1、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是否取得明显成效;是否单独设置普惠信贷计划;是否将内部资源、政策向普惠金融服务领域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是否有效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2、“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在法人层面制定和完成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是否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菅企业融资业务考核权重;是否建立并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是否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是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

3、民营企业授信服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贷款利率和条件是否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是否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定价;是否立足于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是否有效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

4、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情况。银行保险机构是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5、平衡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关系的情况。银行民菅企业贷款相关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贷款资金是否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

6、保险机构支持民企业情况。保险机构是否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是否有效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监督检查上半年侧重制度建设情况,下半年侧重制度执行情况及成效。

《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在开展民营企业调查时,还应从企业端重点核实贷款审批情况、贷款需求响应情况及减费让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是否对民菅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是否要求提供额外信用增信措施,是否仅以无抵押担保为由不予授信,是否盲目抽贷、压贷,是否及时回应贷款需求,是否主动提前对接续贷需求,是否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是否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不合理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等。

应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含发现问题及原因、措施、政策建议等

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各银保监局形成自查、监督检查报告,分别于6月和12月一定日期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上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自查或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政策建议等。同时,各银保监局报告还应包括企业走访调查情况,并收集整理2-3个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与报告一并报送。

《通知》还涉及加强整改落实方面内容,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即查即改,并对其中难以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时限,责任到人,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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