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二、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三、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

四、保险机构应当遵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参考实体和标的债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保险机构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七、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监管,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