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出台新政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日前,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据悉,《若干意见》是上海市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不断完善地区总部政策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吸引和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集聚资源拓展功能,推动上海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若干意见》包括六大方面内容。一是为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化;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若干意见》提出,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允许其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资金池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结汇支付便利化,由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开展业务办理。
《若干意见》提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若干意见》提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沪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
《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开展证券投资,降低融资成本,壮大资本实力,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资金收益,增强经营稳健性;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支持其发展;进一步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指导金融机构适当丰富自由贸易账户内理财产品种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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