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控股股东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22-05-25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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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沙钢股份控股股东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维权)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趋势从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从而引发大批利益受损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目前,沙钢股份(002075)控股股东沙钢集团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沙钢集团信披违规事实已基本落实。

虽然沙钢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此次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但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凡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含当天)期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从告知书来看,沙钢集团涉嫌违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二是,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同时,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持股比例减少1%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构成《证券法》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决定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总罚款金额为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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