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华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此前受损投资者勿忘诉讼索赔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22-09-07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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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荣华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此前受损投资者勿忘诉讼索赔)

9月6日晚间,*ST荣华(600311)发布公告称,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及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分别收到甘肃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经查,*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刘永、李清华作为*ST荣华董事长兼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是*ST荣华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有关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ST荣华、刘永和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2021年10月25日,上交所对*ST荣华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经查明,*ST荣华于2017年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

此外,*ST荣华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7年1月31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ST荣华,并在2020年11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目前,由吴立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ST荣华一案,已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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