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专网通信业务致财报虚假记载 ST宏达索赔案征集已开启)
ST宏达(002211)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举行了听证会后,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至此,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据决定书显示,2019年1月,ST宏达原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约1.22亿股股份转让至上海鸿孜名下。隋田力与上海鸿孜法人代表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前者持有ST宏达股份,隋田力成为ST宏达的实控人。ST宏达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与此同时,ST宏达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分别虚增收入约2.47亿元和4.89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约0.30亿元和1.03亿元,导致其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构成虚假记载。
此外,ST宏达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导致其《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1550万元。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鉴于公司行政处罚已落地,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目前该案件索赔区间为,于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7月1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宏达股票,并在2021年7月14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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