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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特辑|超300家上市公司存退市风险,股民有了哪些新保障?

来源:银柿财经 2023-05-15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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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15特辑|超300家上市公司存退市风险,股民有了哪些新保障?)

近日,伴随着A股2022年年报季落下帷幕,陆续有多家上市公司拉响退市警报。2023年以来,截至5月12日,公告称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并提示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数量达29家。此外,2023年至今已有5家公司退市摘牌,这一数字预计将不断增加。

A股优胜劣汰步伐进一步加快,常态化退市格局也已基本形成。而常态化退市正是维护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也是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同时,银柿财经注意到,近年来,投资者保护工作在不断发展之中。一方面,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加大,退市及被立案调查企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在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常态化退市机制运转

进入2023年以来,已退市、即将退市或正面临退市风险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被立案调查的企业也在增加。

但从市场表现来看,投资者正在对退市风险企业“用脚投票”。最近一月,ST板块跌幅达15.64%,5月12日,ST股延续前几日的“跌停潮”,截至当日收盘,沪深两市共有37只个股跌停,其中有27只个股属于ST板块,大部分为近期年报披露前后因财报相关问题“戴帽”的ST股。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近一月以来截至5月10日,连续跌停2次及以上的个股数达45只,这45只ST股票背后公司股东户数达274.16万户。以45只股票中市值排行第二、昔日的“江西猪王”*ST正邦(002157.SZ)为例,截至5月10日,该股票已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从盘面来看,截至当日收盘,跌停板上还有144.06万手等待卖出。

*ST正邦投资者交流社区中部分投资者发言

事实上,除了上述已经退市或即将退市的公司以外,还有一批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究其原因,这些公司在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大退市指标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或隐患。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5月12日,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共计369家。其中,已经或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的公司有19家;财务类退市指标中,已经或可能触及“扣非净利与营业收入组合退市指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分别有27家、38家、37家;已经或可能触及规范类退市指标的公司有227家;此外,存在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的公司有160家。

以同花顺iFinD中预警交易类退市风险的19家公司为例,多家公司正在提示退市风险。5月11日,收盘价已连续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的ST美置(000667.SZ),于当日盘后发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此前其刚于5月5日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

除了退市公司越来越多以外,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数量也在增加,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告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分别为81家、89家、88家,2022年这一数字上升至144家。

2023年以来,截至5月12日,公告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达57家,调查原因包括涉嫌内幕交易、信披违规、短线交易、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等。

对于上述一系列变化,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告诉银柿财经,近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水平提高非常快,执法越来越精准,投资者受到保护的力度相应明显加大。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也向银柿财经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随着退市新规的落地,退市的路径更加通畅。因重大违法退市、财务指标退市以及一元股价退市等多元退市得到落实,劣质公司的退市逐步进入常态化。

“证监会从过去对上市公司的入口审批,逐步转到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量大大加强,查处和处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对投资者都是极大的保护。同时,注册制全面落地,让投资者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过去炒小、炒差、炒概念的现象,明显减少。绩差公司越来越难以得到投资者的青睐,股价回归到业绩的本质,如果业绩没有根本改变,股价长期低迷会是常态。”杨兆全表示。

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发挥更大作用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这一变化也为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起到良好引导作用。

一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21年在大智慧案中,首次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代上市公司向董监高追偿,该案有效起到震慑“关键少数”作用。

2023年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601519.SH)诉公司董监高张长虹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撤诉原因系被告大智慧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回顾案情,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大智慧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大智慧案中有两个“首次”——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以及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银柿财经注意到,长期以来,证券违法活动往往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民事赔偿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少有违法行为人个人实际赔偿,并未实际追责到人。

大智慧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并不多见。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另一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在继续探寻运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对于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之一的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公告称,已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同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相关资料显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该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银柿财经注意到,继康美药业后,泽达易盛案或可能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二例司法实践。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威力”在康美药业案中已可见一斑,据了解,康美药业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原告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向银柿财经解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投资人资金注入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其有能力赔偿。

“对于泽达易盛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正在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因为目前证监会还对中介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实际上,案件审理还需要等证监会调查结果出来后,才实质上进入诉讼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是解决证券赔偿的一种方式,还有诉调结合、示范案件判决制度等其他方式,结合起来,才是比较完整的方案。”洪鹏律师表示。

杨兆全律师则表示,投服中心一般会选择特别有代表性的案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投资者维权理念的普及,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加到投资者保护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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