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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国民村镇银行行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未严格审核首付款来源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3-09-22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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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伊犁国民村镇银行行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未严格审核首付款来源)

2023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金监罚决字〔2023〕12号),对伊犁国民村镇银行(简称:伊犁国民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当事人为谭先涛,时任伊犁国民村镇银行行长。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伊犁国民村镇银行开展个人商铺按揭贷款业务未严格审核首付款来源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对谭先涛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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