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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长牙带刺” 紫晶存储实控人被捕:刑法修正严惩欺诈发行首次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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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长牙带刺” 紫晶存储实控人被捕:刑法修正严惩欺诈发行首次出击)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退市四个多月后,紫晶存储实控人郑穆因欺诈发行被逮捕,此前,其已被判予2164.26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眼下等待他的是更为严厉的刑事惩处。

在受访人士看来,紫晶存储实控人的刑事判决结果将具有重要市场借鉴意义,这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起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欺诈发行刑事判决。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下,欺诈发行量刑标准大幅提升,对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也由“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增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长牙带刺”强监管,是证监会目前发力重点之一。受访人士认为,强监管效用的充分显现,需要不同部门的协同共治。刑事处罚力度的增大也是监管强化的一大体现。“只有严惩欺诈发行首恶,使其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更好倒逼其他公司实控人谨慎行使控制权,不做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之事。”受访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监管重拳出击

根据紫晶存储日前公告,实控人郑穆及其一致行动人罗铁威,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现已被梅州市检察院批捕,目前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这意味着,紫晶存储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被刑事立案,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责任追究。

此前,二人已经被处以高额的行政处罚。实控人郑穆被判罚款2164.26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一致行动人罗铁威也被处以1803.55万元罚款和10年市场禁入。

这一处罚力度较此前类似案例明显加大,主要原因则是新《证券法》对于行政处罚标准的大幅提升。

再早之前,欺诈发行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最高行政处罚金额仅为30万元,新《证券法》下,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2000万元之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标准略低,但也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较旧证券法下的3万元-30万元罚款相距甚远。

这意味着,新《证券法》下,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行政处罚,不仅可以没收其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欺诈发行者,可能倾家荡产。

不仅如此,严厉行政处罚背后,还有更具威慑力的刑事判决。目前,紫晶存储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往日证券市场欺诈发行判罚案例,刑事判决并不多见,只是偶尔有之,但整体处罚并不严厉,被市场视为“罚酒三杯”。如今,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落地实施,情况则大不相同。

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欺诈发行为例,刑期上,过去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下则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欺诈发行刑期由“五年封顶”调整为“五年起判”。

罚金上,则由过去的“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调整为“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换句话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下的罚金下限是过去罚金上限的四倍,最高可将募资金额悉数判罚。

在受访人士看来,如今正因欺诈发行而处于刑事阶段的紫晶存储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概率将面临较过去欺诈发行明显更重的刑事判决结果。而这一结果,也将成为后续类似案例的重要参考。

实控人被严惩的同时,作为科创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的紫晶存储,也被给予严厉判罚。

监管真正长牙带刺任重道远

12月14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强调,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切实把监管“长牙带刺”落到实处。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长牙带刺”严监管,严惩资本市场乱象,是近期证监会发力重点。从近期罚单来看,处罚力度也明显增大。

一方面,千万行政处罚频现,仅12月以来,即有森源集团、起步股份、如意集团、*ST太安堂、*ST慧辰、*ST博天等多家上市公司被罚没超千万元。

另一方面,立案调查案例明显增多,12月26日晚间,国联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22年真噶金辉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共约100家,2023年则超过130家,这意味着,2023年的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数量较2022年增加30%左右。

不过,处罚真正具备强劲威慑力,非证监会一方所能做到,而需包括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等多方配合。

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每年行政处罚后移送的案件,最终被判决的不足十分之一,多数不了了之。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这背后既有证据不足等客观原因,也难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由于上市公司对当地财政收入、就业稳定等往往具有一定贡献,因此,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由各地司法机关刑事审判,有时难免“从轻发落”。

如今,这一情况正在明显改善。一方面,公安部与证监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许多案件由证监会移交公安部,公安部牵头敦促落地。另一方面,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等针对金融案件的特设法院相继设立,为集中审判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可能。

在受访保代看来,为了提高地方司法配合度,证监会可以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公开移交案件,让案件进入公众监督视野;另一方面,对于配合度明显过低区域的新股IPO项目,适当缓审,从严审查。

与此同时,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看来,处罚并非越重越好,“零容忍”与精准办案并不矛盾。良好资本市场生态的营造还需坚持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能偏离法律法规从重或从轻处罚。

上述保代则认为,对于典型重大欺诈发行的首恶人员,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重处罚,严惩不贷,如此才能以儆效尤,倒逼其他公司实控人等不敢造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处罚不能一罚了之,而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打造一个有温度、有底线、有前途、有梦想的资本市场,需要在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诚信化、透明化、民本化方面有所作为。

具体来看,刘俊海认为应当从四个维度共同努力:

首先,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当慎独自律、理性自治,树立合规治理意识,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对风险的敬畏之心、对股民的感恩之心;做“四商合一”的企业家,保持对法律信仰的法商、践行职业伦理的德商、受人尊重的情商和不断创新的智商。

其次,加强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中证协等自律机构监管。

再者,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证监会、公安机关、央行、金融监管部门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良性互动。

此外,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针对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满腔热忱地保护投资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制裁失信行为,打造风清气正、海运河清、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元共享,包容普惠的生态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在受访保代看来,严防欺诈发行,除上述措施外,还需逼迫机构投资人擦亮眼睛。

“机构投资人一般具有较强的公司研究能力,如果在投资以前认真对IPO企业进行认真研究,其对造假行为产生怀疑的难度并非太高。而当前,由于新股上市后即使首日破发,后续也存在很大上涨概率,以折扣价打新的机构投资者无需担心亏损,多数‘闭着眼睛投资’,对所投项目质量并无太多研究。”某保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他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严惩股票价格操纵乱象,在股市低迷期依然保持对“坐庄”行为的严厉查处。同时,减少行政干预,允许更多破发新股出现,以让更多“闭眼打新”机构投资人尝到投资亏损恶果,继而倒逼其理性投资,加大对新股IPO研究力度。

“面对新股IPO,当每一位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先行认真研究,一些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行为便会被发现端倪,欺诈发行公司或难以找到足够机构投资人。如此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实控人自然会主动减少造假行为、规避欺诈发行。”上述保代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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