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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处以罚款1205万元

来源:读创 2024-01-04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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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如意集团: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处以罚款1205万元)

如意集团(002193)1月4日晚间公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定公司信披违法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1205万元。对时任实控人邱亚夫、总会计师张义英、董事、总经理杜元姝分别采取10年、5年和3年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显示,山东监管局称,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

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邱亚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义英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杜元姝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级市场上,截至1月4日收盘,如意集团上涨0.59%,报6.85元/股,目前总市值17.93亿元。

来源:读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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