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告知股权变动,接收警示函)
2024年2月8日,西藏证监局公告,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企业作为西藏卫信康医药(简称“卫信康”)的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卫信康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卫信康于2021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此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