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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养老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

来源:读创 2024-02-20 16: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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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最高法:养老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驻京记者 宋华

最高人民法院2月20日发布六个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明确,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

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最高法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意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的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

案例五中,向某某与一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并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后,老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该公司,要求退还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向某某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最高法指出,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以本案为示范,通过释法说理,诉前成功化解了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百余件,实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案例四中,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审理法院认为,从老年人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中,尹某某、唐某某均系某老年公寓养老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抓扯。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唐某某被司法鉴定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唐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最高法指出,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适用权责匹配原则划分责任,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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