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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收监管函,因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不符、存货管理不规范、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及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2-29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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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新能源收监管函,因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不符、存货管理不规范、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及内部控制手段落后)

2024年2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以下简称“宝新能源”)收到监管函。

深交所在公告中指出,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实际控制人叶华能的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其在1991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公司在2012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公司在2002年至2011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宝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产生25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9笔合同合计金额19,193,358元,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公司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基本一致,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公司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宝新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及第5.2.1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5.2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1.3条,《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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