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三盛收深交所关注函 资金占用等多问题需进一步披露)
3月7日,深交所向*ST三盛(300282)下发关注函。其中,针对资金占用方涉嫌虚假偿还占用款项,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能力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深交所要求公司做出进一步说明、披露。
3月6日晚,*ST三盛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30号的回复公告》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34号的回复公告》(下称《回函公告》),公司同时表示,年审会计师、评估机构尚未发表核查意见,董事唐自然、张锦贵、独立董事谭柱中表示因时间太紧,无法就回函内容确认意见。对此,深交所表示高度关注。
深交所在3月7日的关注函中,要求*ST三盛详细说明收购锰渣库、变电站、天雄新材31%股权后太力科及其上层股权结构的变更和拟变更情况,有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有关款项构成资金闭环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构建一揽子交易虚假偿还占用资金的意图或目的。
此外,关注函中还提及,公开信息显示,*ST三盛与投资者存在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中,在公司与某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亦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判决公司应向投资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时任实控人林荣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交所要求*ST三盛结合截至目前所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所涉事由、审理/仲裁进展、拟赔偿金额、公司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公司计提负债具体期间及金额、计算过程、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查阅公告可发现,在2022年11月、2023年10月及12月,*ST三盛已先后三次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对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结合证监会目前已认定的*ST三盛违规事实以及已有一审胜诉案例判断,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三盛股票,并在2022年4月27日闭市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具体时间段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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