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对公客户经理袁兴飞被警告)
2024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金罚决字〔2024〕11号),袁兴飞(时任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对公客户经理)(简称:交通银行),其对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或关系人企业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阳监管分局对袁兴飞(时任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对公客户经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